引言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进一步普及,数据安全、路测数据产品的交易以及入表等领域有了较具有实质性的推进。此外,在数据合规,特别是时空数据的安全处理合规领域,自然资源部近期密集下发了若干个征求意见稿,包括《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据安全处理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传感系统安全要求》”),对时空数据的处理以及安全要求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我们认为,该等征求意见稿直指智能网联汽车传感系统所采集的运行过程数据可能包含相关涉密信息、测绘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风险”的问题,并提出了全新的“传感系统安全检测”监管要求。就该等情况,我们在研读征求意见稿,并与行业内的参与主体沟通后拟定本文,以分析征求意见稿如形成正式文件后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所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行业规范以及监管机构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整体行业规范以及监管机构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规范以及监管机构
在2022年以前,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主要的监管单位除了对数据合规进行整体监管的国家网信办外,还有工信部、公安部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与汽车发展结合更为紧密的相关部门。而在2022年后,自然资源部持续发力,不难看出其有意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涉测绘行为的监管力度,以防止因技术的无序发展而影响国家安全。
二、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本次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数据安全处理要求》以及《传感系统安全要求》的内容相辅相成。《传感系统安全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软硬件及其功能模块的保密处理、采集数据及能力、存储、传输等方面均提出安全要求;而《数据安全处理要求》则是对部署该等传感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时空数据处理活动提出的安全要求,覆盖时空数据保密处理、存储、传输等生命周期。两项标准结合,以实现维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目标。
三、 关于传感系统安全检测的要求
根据《传感系统安全要求》的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集成者(根据《传感系统安全要求》的编制说明,也即时空数据传感系统的运营者)应向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检测,从“传感系统集成者”以及“传感系统运营者”这样的文本表述来看,我们认为,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行业而言,整车厂以及传感系统供应商将可能成为申请传感系统安全检测的义务主体,而部分传感器或部分模块技术的提供者应无需承担申请义务。未来该等安全检测申请的义务承担主体仍需要结合最终落地执行的《传感系统安全要求》进行分析。
申请义务人在申请时需对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时空数据模型、时空数据传感器以及时空数据处理触发方式进行说明。当时空数据传感系统涉时空数据采集、存储、向车外传输安全的相关功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检测。
四、关于车端收集用于训练的图像类数据使用问题
智能网联汽车多采用视觉感知融合方案,汽车企业及配套算法公司需要将车端收集的影像类数据汇聚形成算法训练集和测试集,供算法持续迭代使用。此类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如不涉及《数据安全处理要求》标准6.1[1]和6.2[2]条款要求,且不与位置类数据关联,则不受本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约束,暂不属于时空数据的管理内容。
此外,《数据安全处理要求》明确其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销售且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智能网联汽车”,汽车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车、采集车非标准管理范畴。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在测试阶段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用于训练的相关数据的服务商而言,其在短期内不属于《数据安全处理要求》的管理范围。
文章附录
[1] 第6.1.1条:“车端不应存储以下目标的构图类数据:a)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b)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核材料战略储备库、核武器生产地点及储备品种和数量,高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地,核电站;c)国家安全等要害部门;d)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重要设施;e)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名称除外);f)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中央储备库(名称除外);g)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h)国家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6.1.2条:“车端不应存储以下惯导类数据:a)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7毫伽的重力异常数据;b)磁力数据”。
[2] 第6.2条:“在车端存储的点云类、与位置类关联的影像类、构图类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a)连续覆盖道路里程不应超过10千米;b)累计覆盖道路里程不应超过200千米。”
(责任编辑:阿蕾)
(转自: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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